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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速递!浙江一男子救落水女子后发视频上网,对方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视频下架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浩)10月14日晚,浙江杭州拱墅区的运河,“噗通!”一声异响划破了夜的宁静。途经此处的高先生心头一紧,只见水面上一个人影在挣扎沉浮。

来不及多想,高先生迅速踢掉脚上的拖鞋,纵身跃入河中。


(资料图)

高先生向新湖南记者回忆,当时河水冰凉,且河底布满碎石,每踩一步都硌得生疼。他奋力游向女子,黑暗中只能凭借模糊的轮廓和本能的反应,一把抓住对方,用尽全力将其往岸边拖拽。

高先生称,当天晚上他独自忍着疼痛前往医院,清理脚上伤口,并打了破伤风针。

“我是第一次救人,就想把视频发到网上记录一下,也想让网友们夸夸。”高先生告诉新湖南记者,当时救人经过被路过的网友拍了下来,次日(15日)他将获取的一段视频传到了自己的社交账号上。

然而高先生等来的不是期望的赞许,而是一盆“冷水”。视频发出后不久,被救女子联系上他,要求删除视频。高先生尚在犹豫之际,平台的下架通知便紧随而至——对方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进行了举报。

在高先生看来,视频中全程无法清晰看到被救女子的面部,“对方不留半点情面,真的太寒心了。”同时,高先生也表示:以后碰上这种事,该出手还是得出手。

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龙腾律师表示,高先生发布救人视频的行为,在形式上满足肖像权侵权的三个构成要件,但《民法典》第1020条也明确规定了五种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即“合理使用”。

因高先生目的在于弘扬见义勇为、服务于公共利益,且未恶意利用或丑化被救者形象,应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五种“合理使用”范畴之一,即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龙腾介绍,被救女子虽有权主张隐私保护,但在该情境下,其权利应让位于公共利益与善意传播,“平台基于投诉直接下架,属于谨慎处理机制,但不代表法律上构成侵权。”

责编: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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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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