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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公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文化艺术网—文化艺术报讯(全媒体记者 宋光)12月30日,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多个部门联合制定了《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其中明确:学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管理细则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组织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及其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周。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履行协议。实习协议统一使用国家《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评价,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实习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编辑:温言

标签: 职业学校 法定监护人 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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