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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按照《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住院待遇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调整如下:


(资料图片)

一 、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将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为50%,支付限额200元。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50元,报销比例50%,支付限额300元。

二 、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将门诊慢性病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为500 元,报销比例 70%, 支付限额不变。

三、提高省外异地住院待遇标准

将省外异地住院政策调整为: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55%,支付限额不变。

四、调整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至14126元,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不变。

五、提高生育住院待遇水平

将顺产支付限额提高至1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提高至2000元,其他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标签: 生育保险 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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